內政部103.5.2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4611號函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(下稱本辦法)第2條第1項附表1及第2項附表2規定,「供一般門診、零售、日常服務之場所」歸屬於G3類組,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「衛生所(健康服務中心)、健康中心、捐血中心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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